特种设备储气罐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发表时间:2019-11-20 17:20 特种设备储气罐安装改造修理告知 (一)告知依据及性质 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获取现场施工的信息,便于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申报监督检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接受告知机关”)。 施工告知不是行政许可,施工单位告知后即可施工。 (二)告知材料 施工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须向接受告知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见附件1,一式四份)。由施工单位按施工项目填写,告知单位、接受告知机关各存档特种设备储气罐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一份,其余两份由施工单位分别交使用单位、监督检验机构。 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书复印件。2019年6月1日后取(换)证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单位,还须提交整机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新申请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资质的单位在试安装告知时须提交特种设备样机试安装函原件。锅炉安装告知时须提交锅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数据表。 施工单位对告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告知书内容应完整、准确,复印件文字、图像清晰,所有提交材料须在空白处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接受告知机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补充告知书内容以外的其它信息,不得要求提供以上复印件以外的其它材料。 (三)储气罐告知程序及要求 1.提交材料。施工单位可以采用派人送达、挂号邮寄或特快专递等方式,提交告知材料。新申请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资质的单位在试安装告知时须派人送达。施工单位通过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告知时,要将告知材料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扫描后上传系统。采用派人送达以外方式告知的,施工单位须与接受告知机关确认告知材料是否收到。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使用单位、同一地点、同时安装2台(含2台)以上特种设备时,可统一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并将拟安装特种设备的相关信息分别填入明细表(参考样式见附件2),随同告知书提交。 2.材料核对。接受告知机关对告知材料进行核对。告知书内容填写齐全、复印件材料等符合要求,有条件当场签收的,应当场予以签收并存档;储气罐无法当场签收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签收并存档;逾期不签收的,视为施工告知生效,施工单位可以施工。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施工单位补正后需重新提交材料。 3.系统录入。接受告知的工作人员要将当日办理告知的相关信息,于当日内录入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储气罐并通知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机关和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 上一篇压力容器储气罐的界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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